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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獲准用英御狀抗辯

【本報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港區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定於12月1日開審。黎提出「專案認許」申請,屬意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抗辯,遭律政司長及大律師公會反對。高等法院昨日頒下判辭,指審訊牽涉「尤其艱澀、複雜」的法律議題,將影響本地法律的發展,亦相信Tim Owen會為審訊提供重要協助,故批准認許他來港出庭。
據高院判辭,黎智英被控串謀發表煽動刊物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共4罪,而控方針對黎的指控有兩項,其一是黎透過《蘋果日報》或其個人身分,發表及翻印煽動刊物,並串謀或請求外國勢力制裁香港及中國,危害國家安全;第二項是指黎參與指導、資助「重光團隊」。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辭中歸納雙方理據。黎一方認為本案爭論的議題「尤其艱澀和複雜」,Owen將能協助梳理議題,且原本代表黎的資深大律師及兩名大律師均不能列席所有審訊日子。
反對申請的律政司及大律師公會則力陳,本案牽涉的法律議題並非「尤其複雜」,加入Owen不會對審訊增添重要幫助,又認為黎智英一方太遲申請。
潘官指出,是次審訊將爭論的議題,包括黎接受傳媒訪問評論國安相關事務,是否足以構成「請求」外國勢力干預中國事務;控罪範圍是否過寬;及如何與保障言論自由取得平衡。潘官認為本案是勾結外國勢力控罪的首宗審訊,對本地的法律發展極重要,可能須透徹參考國際案例,例如歐洲人權法院案件。
判辭續分析,本案的議題「不如律政司或公會所述的簡單直接」,平衡維護國安的公眾利益與保障言論自由,是極之困難且須謹慎處理,認同黎一方指這議題尤其艱深。
潘官亦指出,本案將爭議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是否合憲,而高院或上級法院未曾探討此議題,雖然背後的法律原則已發展成熟,但法庭很可能需考慮,不少實行普通法的國家已修改甚至廢除相同的罪行,故預料此爭議極其複雜且影響深遠。
判辭總結,Tim Owen經驗豐富,專攻刑事罪行及人權法,「毋容置疑」會為本案帶來重要的協助,相信批准他來港抗辯有利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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