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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米華」上訴改判加重清洗黑錢罪 刑期維持18年

【本報訊】澳門中級法院日前就涉太陽城集團刑事犯罪的上訴案件作出裁決。中級法院刑事合議庭裁定太陽城創辦人、綽號「洗米華」的周焯華及另外7名嫌犯針對原審判決的上訴由均僅部份成立;另外兩名嫌犯則完全不成立。

澳門原審法院今年初裁定周焯華創立及領導犯罪集團、不法經營賭博等合共162項罪名成立,判監18年。法院當時判處太陽城犯罪集團成員,向政府賠償逾65億澳門元,並須向澳門美高梅(MGM)、永利、威尼斯人、銀河、澳門娛樂合共賠償21.43億澳門元。

中級法院上周四維持原審法庭就周焯華等各自觸犯黑社會罪的有罪認定裁判和相關量刑決定。改判周焯華及另一嫌犯是以共同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一項加重清洗黑錢罪,分別判處8年和6年徒刑。

另外,基於《刑法典》對詐騙罪的定義,將原審法庭既證事實中凡涉及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賭底面」活動使澳門特區和博企受欺騙和蒙受損失的事實不視為既證事實,因而改判周焯華等均沒有觸犯原審法庭裁定的詐騙罪,各人無需向澳門特區和案中6間博企支付任何因詐騙罪衍生的賠償金。中級法院維持周焯華18年徒刑,另外維持原審法庭於今年4月13日命令周焯華提供不少於65億港元的經濟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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