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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戀7年女友重病 男退婚要求還20萬彩禮 法院判還9萬

【本報訊】湖南一女與男友相戀7年論及婚嫁,兩人2年前訂婚,男方先後共支付20萬彩禮(人民幣,下同),去年5月女方被診斷出慢性腎衰竭五期,男方認為女方難癒、可能無法生育,要求退還彩禮,女方不同意,男方告上法院。法院審酌雙方交往、女方患病等因素,判女方應返還9萬彩禮。瀟湘晨報報導,原告小剛與小美於2016年12月相戀,2022年2月訂婚,但雙方並未辦理結婚登記。2023年5月,小美罹病,小剛要求取消婚約並返還彩禮,但小美父母認為女兒沒有過錯,不同意退還彩禮。
湘潭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原告訴請返還彩禮於法有據;但兩人戀愛7年之久,且訂婚前雙方已同居生活,共同生活必然產生開支,現小剛因小美被確診為慢性腎衰竭而單方解除婚約,小美並無過錯,且目前小美急需腎臟移植手術,需支付高額醫療費。雖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不存在法定的扶助義務,但根據雙方的感情基礎、戀愛時間,小剛應當在經濟上對小美的治療提供一定的經濟幫助。法院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共同生活的時長、女方患病情況等因素,判決由被告小美及父母返還彩禮20萬元的45%,即9萬元。原、被告雙方均表示接受,被告當場退還9萬元彩禮。
法官表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原則上彩禮應返還,但亦不應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從法的角度,女方應當退還彩禮;從理的角度,小剛不應當要求女方家全部退還彩禮,20萬彩禮對一個農村家庭而言是一筆巨款,可能是一個家庭的全部積蓄;從情的角度,小美患病並非其自身過錯所致,小剛在小美最需要陪伴的時候選擇離開,應當在經濟上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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