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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修例打擊廢車棄街 隔兩年不續牌銷牌可判囚

【本報訊】運輸及物流局提出修例,規管車主不續牌棄置車輛行為。修例提出,車主如在運輸署發出未有續牌通知書後3個月內,未再為車輛領牌或取消登記,即屬犯罪,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萬元和監禁3個月,再犯每次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車主亦會被「釘牌」,被拒絕發出駕駛執照或續期。修例暫定明年第四季生效實施。

申訴專員公署前年9月發表調查報告,稱政府無確立及追究車主棄車的法律責任。運輸署當時回應稱,同年會向立法會提修例,原定今年上半年實施。

運輸及物流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出修訂《車輛登記及領牌(第2號)修訂規例》,以收緊車輛登記及領牌制度。現時對未有領牌兩年的車輛,運輸署會向登記車主發通知書,車主如沒有在通知書發出日期15天內續牌,車輛登記會被自動取消,車主毋須再為該車輛的事宜負責任。局方於文件表示,一些不負責任的車主利用這安排,在道路和後巷棄置廢棄車輛,造成環境衛生和阻塞問題,故提出修例並引入罰則。

局方表示,車主如有實際困難、有合理理由不為其車輛領牌,例如正等待取得零件安排車輛維修及檢驗、妥善保存不會在道路上使用的古董車等,可向運輸署申請豁免,惟申請人須有充分理據獲信納其豁免不會導致車輛遭不當棄置,而車輛會繼續登記在車主名下。

另外,局方亦提出修訂《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規例》及《第三者風險修訂規例》,以推行電子車輛牌照和簡化車輛牌照申請文件的要求。文件指出,目前運輸署電腦系統已儲存所有車輛的擁有權資料,署方亦可在香港保險業聯會支援下,在網上核實車輛保險紀錄,故局方提出修例,日後車主提交車輛牌照申請時,毋須再提交車輛登記文件及第三者保險單。另亦修例訂明證明文件副本亦會被接納,以容許車主日後循網上提交申請。

上述3條例早前已刊憲,並會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審議,有關電子車牌的兩項修例12月30日起生效。至於打擊不當棄車的修例,政府稱會提供約一年過渡期,讓車主有充足時間為未領牌車輛採取行動,修例暫定明年第四季實施,政府將以憲報公告具體生效日期。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主席陳恒鑌稱,相信修例能堵塞以往檢控漏洞,惟關注當局是否有足夠人手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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