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韓國最大在野黨「共同民主黨」黨魁李在明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一案,一審法庭15日宣判,判處李在明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韓聯社報導,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議庭第34庭就李在明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一案作出前述裁決,認定檢方提出的兩項指控成立。
法院指出,被告人在選舉過程中面向選民發佈虛假資訊,有歪曲和損毀民意之嫌,被告人的罪責和犯罪情節相當嚴重。
李在明在庭審結束後向媒體表示,無法接受判決,將提起上訴。據報導,若終審裁定維持該判決,根據「公職選舉法」和「國會法」,李在明將喪失國會議員資格。
韓國的選舉法規定,被宣告緩刑者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10年內無被選舉權。這意味著李在明無法參加下屆總統選舉。
韓國在野黨領袖李在明涉違選舉法 一審判1年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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